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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函(刑事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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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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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函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经审查,缺少部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你院在收到本函的次日起三日内,补充以下材料,送交本院。

  一、……

  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补送有关材料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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