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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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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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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X市X区XX街XX里X号,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这些损失是由X市X 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附:一、XX批准我中心增加经营范围的批示复印件一份;
    二、我中心因受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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