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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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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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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上诉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一审判决、裁定的书面请求。”

格式:

行政上诉状(1)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行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行政上诉状(2)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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