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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协议》要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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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中,由中国与东盟共同制订以及有关各国分别出台的政策规定等,构成了推进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实质性内容。本报从今天起以“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谈”为栏题,陆续刊登专稿,分篇简要解读有关自贸区的政策法规文本及各国采取的促进举措和具体实施办法,供广大读者特别是有志于抓住自贸区建成商机,拓展市场,谋求更大发展的商家企业界人士参考。

  2004年11月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货物易降税安排和非关税措施等的法律文件,主要内容是关于关税的削减和取消、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承诺的加速实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及对协议及敏感产品的审议等。《货物贸易协议》的签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为全面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铺平了道路。

  《货物贸易协议》中最关键的第3条“关税削减和取消”,是相互间开放市场的体现。《货物贸易协议》中,自贸区内商品被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最终实现零关税,后者最终仍可保留一定的关税。正常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区别在于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敏感产品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区别是最终可保留关税的高低略有差别。

  在协议的附录1中,确定了被列为正常产品的减税削减和取削模式。其中中国与东盟老六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绝大多数货物贸易要在2010年1月1日实现零关税。东盟中的其他4国(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实现零关税可以放宽到2015年。在协议的附录2中,确定了被列入敏感类税目关税削减和取削的模式,要点包括:规定了每一缔约方列入敏感类的税目数量上限:东盟老六国与中国可列入“敏感商品”清单的商品最多为400个;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可列入“敏感商品”500个。而可列入“高敏感商品”的数量,中国与东盟老六国为100个,其他东盟国家为150个。对于一般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将其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东盟新成员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将其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协议文本中还详细列出了中国和东盟各国敏感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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