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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外企代表处,所以跟员工的劳动合同是3方签订的:深圳外企服务部、代表处、员工,期限为2005.04.01-2006.03.31。同时,把下列合同(代表处和员工签订的)作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宜:《劳动合约书》、《诚信行为承诺书》、《竟业限制协议书》、《员工保密协议书》。 今年2月1日,我们更换了外企服务部,换为中和外企服务部,于是由中和出面和深圳外企解除了劳动合同。中和、代表处、员工签订了三方合同,期限是2006.02.01-2007.01.31。但本合同没有约定其他事宜。 代表处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约书》、《诚信行为承诺书》、《竟业限制协议书》、《员工保密协议书》在2006年3月31日就到期了,那这些合同我要怎样处理才能让他们在新一轮的合同中是有效的?1.《竟业限制协议书》只是注明“ 本協議之約定經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保密約定的內容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者以本協議約定爲准”。2.《诚信行为承诺书》注明是“为公司服务期间将遵守”。3.《员工保密协议书》的保密期限是:“自乙方受聘於甲方之時或乙方接觸、使用、管理、掌握商業秘密之時(以較早者為准)起,至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后2年内,甲乙雙方須履行本協議約定之保密義務”。 “其他”中规定:“本協議之約定經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保密約定的內容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者以本協議約定爲准。”

合同纠纷 2018-09-03 2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 在劳动关系等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中还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一下,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没有得到授权代为别人签订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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