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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6月世贸组织成员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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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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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半年,世ó组织成员共通报了1079项技术性ó易措施,比上年同期增长8.4%。其中,技术性ó易壁垒600项,动植物卫生及检验检疫措施479项。美国、巴西、欧盟、日本和泰国分列前5λ。2007年1~6月,中国共通报34项技术性ó易壁垒。现将2007年5~6月世ó组织成员的主要通报汇总并摘要如下。
  一、欧盟
  1.《关于鸡蛋销售标准的理事会法规(EC)No 1028/2006的实施细则的委员会法规草案》(G/TBT/N/EEC/156)
  该草案对直接供人类消费用的鸡蛋和非直接供人类消费用鸡蛋(例如食品工业或非食品工业用)作了明确区分,规定了鸡蛋的标志和包装,并对A级和B级鸡蛋作了区分。
  2.《关于酒精饮料定义、描述、外观和标签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G/TBT/N/EEC/157)
  该提案规定了酒精饮料定义、描述、外观和标签的通用规则。
  3.《关于作为传统特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理事会法规(EC)No 509/2006实施细则的委员会法规草案》(G/TBT/N/EEC/158)
  该草案规定了产品说明中应含有信息的详细规则,其中包括注册名称、产品描述、生产方法、特征检查以及注册的实用规则/程序(申请、联合申请、驳回)、产品说明的修改、驳回、撤销。
  4.《将1,3-二氯丙烯(1,3-Dichloropropene)不列入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¼I,并撤销对含该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59)
  该草案规定禁止使用杀虫剂活性物质1,3-二氯丙烯,并要求成员国撤销对含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5.《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残留限量的制定程序,并废止法规(EEC)No 377/90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G/SPS/N/EEC/307)
  该法规提案将简化欧盟关于兽药产品最大残留限量的现行法规,并引入了欧盟层面确定所ν的“行动基准点”的规则,统一欧盟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控制。
  6.《对关于受沙门氏菌感染的蛋鸡产大批量鸡蛋投放市场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160/2003进行修正的委员会法规草案》(G/SPS/N/EEC/309)
  该提案规定了受沙门氏菌感染的鸡蛋投放市场的特定要求以及鸡蛋进口证书模板。
  二、巴西
  1.《关于电力测量用电子仪表计量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2007年5月17日第168号部颁法案》(G/TBT/N/BRA/246)
  该法案规定了在巴西销售的电力测量用电子仪表的最低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及试验方法。
  2.《关于电力测量仪表计量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2007年5月17日第167号部颁法案》(G/TBT/N/BRA/247)
  该法案规定了在巴西销售的电力测量仪表的最低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及试验方法。
  3.《有关丙炔氟草胺(Flumioxazin)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0)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将丙炔氟草胺用于马铃薯和甘蔗种植(事后紧急施用),规定了丙炔氟草胺在马铃薯中的残留限量为0.05mg/kg,安全期75日;在甘蔗中的残留限量为0.05mg/kg,安全期180日。
  4.《有关阿维菌素(Abamectin)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1)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阿维菌素(叶用)用于棉花种子种植,残留限量为0.005 mg/kg,安全期δ定。
  5.《有关(Z,E)-9,12-十四碳二烯乙酸酯((Z,E)-9,12-tetradecadienyl acetate)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2)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将(Z,E)-9,12-十四碳二烯乙酸酯用于大米、燕麦、大麦、蚕豆和大豆种植中控制害虫烟草粉螟(最大残留限量和安全期δ定)。
  6.《有关粉唑醇(Flutriafol)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3)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粉唑醇(种用)用于棉花种子、燕麦、蚕豆和大豆种植,最大残留限量均为0.1mg/kg,安全期δ定。此外,该决议草案将粉唑醇(叶用)在燕麦和香蕉种植中的残留限量从0.05mg/kg改为0.1mg/kg。[page]
  7.《有关多菌灵(Carbendazim)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4)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多菌灵(种用)用于棉花和大米的种植,残留限量均为0.05mg/kg,安全期δ定。
  8.《有关咪草烟(Imazethapyr)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5)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将咪草烟(事前紧急施用)用于大豆种植,最大残留限量0.01mg/kg,安全期66日)。
  9.《有关百菌清(Chlorothalonil)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6)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百菌清(叶用)用于甘蓝种植,残留限量为0.5mg/kg,安全期7日。此外,该决议还修改了百菌清在下列作物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洋葱从0.1mg/kg修改为0.5mg/kg;西瓜从0.1mg/kg修改为0.3mg/kg;番茄从1mg/kg修改为2mg/kg。
  10.《有关精甲霜灵(Metalaxyl-M)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7)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精甲霜灵(叶用)用于甘蓝种植,残留限量为0.07mg/kg,安全期7日。
  11.《有关氟虫腈(Fipronil)的决议草案》(G/SPS/N/BRA/328)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氟虫腈(种用)用于棉花种子种植,残留限量为0.01mg/kg,安全期δ定。
  三、韩国
  1.《生活用品安全认证、安全和质量标签及自律性安全确认一系列标准修改草案》(G/TBT/N/KOR/141、G/TBT/N/KOR/142和G/TBT/N/KOR/143)
  (1)生活用品安全认证的主要修改内容有:明确家用压力锅和压力电饭煲内压检验要求,以及车用安全头盔投射分离检验要求;参照日本和欧洲的婴儿车标准,调整了对停车装置的要求;统一了婴儿床的标签和警告声明术语。该草案拟生效期为2007年7月或之后。
  (2)安全和质量标签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在受包装标签管制的家用纺织品种类中加入棉被和寿衣,并修订皮革服装标签要求以符合家用纺织品标签要求;将家用工具的标注名称和尺寸改为建议信息;将太阳镜和眼镜架的标注鼻梁宽度和材料改为建议信息,并规定太阳镜和眼镜架应标注原产地。该草案拟生效期为2007年7月或之后。
  (3)自律性安全确认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受安全标准管制的地毯范Χ限定在面积≥1平方米;婴幼儿接触性纤维产品种类中删除了靠垫和座垫,并明确了“家用化学产品”的范Χ;调整了聚氯乙烯软管生产商名称的标志间隔,并完善了汽车用安全玻璃、反光背心和游泳眼镜的标准;从塑料厨具、餐具种类中删除婴儿奶粉盒和杯子,将玩具气球的种类限制在5种颜色;取消重复的婴儿车附加零件耐久性和强度试验,扩大床垫尺寸,并明确划分“加入椰棕床垫”和“天然纤维床垫”等种类;使用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药品毒性检验方法进行蜡笔和彩色笔的口毒性检验,水彩的重金属含量标准提高到儿童口接触产品标准水平,明确墨水笔的范Χ和甲醛的检验要求,将关于安全盖的警告声明附加到产品上,铅笔盒的种类中增加纸材料,橡皮泥的重金属含量标准提高到儿童口接触产品标准水平,限制使用邻苯二甲酸。该草案的拟生效期为2007年8月或之后。
  2.《电器产品安全标准修订草案》(G/TBT/N/KOR/140)
  该草案对K60335-2-16《食物垃圾处理机的特殊要求》作出以下修订:对带干燥、脱水和微生物处理混合功能的食物垃圾处理机增加了负荷和检测条件的引用;对带脱水功能的食物垃圾处理机的机械Σ险增加了安全和结构检测。该修正案将自2007年8月20日起生效。
  3.《家畜产品的加工标准及成分规格修订草案》(G/TBT/N/KOR/144)
  该草案新增了婴儿配方及其他配方奶粉中的蜡状芽孢杆菌的标准(低于100CFU/g)及其检测方法。
  4.《食品标签标准修正提案》(G/TBT/N/KOR/145)
  此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必须提供消费者易懂的营养成分标志方法;严格规定了反式脂肪的标识标准;修改了辐射除菌食品的标识方法;修改了有效期等的印刷尺寸,并用点标注有效期;修改了易引起消费者误会的标识条款的规定;将啤酒列为质量保障有效期标注产品范Χ内;规定不需标注有效期的食品如标注了有效期,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有效期标注规定;易过敏食品中增加了虾,并增补了相关规定。该提案的拟生效期为2008年1月。[page]
  5.《器具/容器/包装的基准和规格和食品标准及规范的修正案草案》(G/SPS/N/KOR/242 和G/SPS/N/KOR/244)
  前者主要规定了聚氯乙烯食品包装材料内DEHP(di-(2-ethylhexyl)-phthalate)的溶出标准。后者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规定婴儿调制食品,成长期调制食品,婴幼儿谷物调制食品,以及其他婴幼儿特殊医用食品中巴氏菌(Bacillus cereus)的定量标准(ÿ克含量100单λ以内);规定了以水果蔬菜为原料的饮料中巴氏菌的定量标准(ÿ毫升1000单λ以内);规定了以各种酱为原料的沙司,各种腌渍或酱制食品中巴氏菌的定量标准(含量在10000单λ/克以内)。
  6.《食品标准和规范的整体修订案草案》(G/SPS/N/KOR/245)
  修订内容包括:修订专业术语及总则等;修订合理认证食品原材料的程序;扩充种类定义、合并及撤销食品标准规范项下的种类;删除或简化质量规范(粗蛋白、粗脂肪等);加强卫生规范的实施(防腐剂、抗氧化剂、重金属等);在特定饮食用途食品类别项下制定异物及焦粒的标准和规范。
  7.《食品标准和规范的修正案草案》(G/SPS/N/KOR/243)
  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食品中不可检测出的动物用药品名¼;规定氟胺氰戊菊酯等蜂蜜中动物用药品残留标准;修改国内农产品内农药的残留标准,新纳入7种农药,追加农药残留规定20条;增加食品材料冷冻澳洲银无须鳕(Merluccius australis)鱼头。
  8.《食品标准和规范的修正案草案》(G/SPS/N/KOR/246)
  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了阪崎肠杆菌、大肠菌及细菌数的标准;规定香料半成品内禁用安卡红曲(Monascus anka);规定辣椒面的加工过程中必须设置金属异物去除装置;规定食品中的金属异物标准;规定牛肉、猪肉和鸡肉内二氧(杂)芑[Dioxin]的标准和规范;禁止使用油柑鱼(oilfish)作为食品原料;规定桶装/瓶装食品的铅含量标准;制定水产品中大肠杆菌含量的标准。
  四、日本
  1.《部分修订〈道·车辆法案〉实施细则公告(车辆和摩托车噪声问题)》(G/TBT/N/JPN/200)
  该修订案将修改有关机动车、摩托车消声器的法规,扩充关于运转噪声法规的适用范Χ,改善车辆和摩托车的噪声问题。该修订案的拟生效期为2008年1月。
  2.《部分修订道·车辆安全法规细则的公告》(G/TBT/N/JPN/201)
  该修订案修改了柴油车辆检验和型式批准中颗粒物(PM)测试方法。该措施对国产新车的生效实施日期为2007年9月,进口车辆为2008年8月。
  3.《部分修订“关于电器和材料技术要求的法令”以及依照本法令的第2部分,由经济通产省认可的其他技术要求》(G/TBT/N/JPN/202)
  该通报主要内容包括:修改家用电动碎纸机的标识要求、安全联锁装置的运行极限、从供电干线切断电源的开关要求以及带可插入探针的Σ险移动部件的测试要求;禁止室内电加热器使用遥控起动控制装置(带有某些装配高电平结构的加热器除外)。该措施拟于2007年8月起生效。
  4.《软罐头食品的容器/包装测试方法和规范的修正案》(G/TBT/N/JPN/203)
  该通报修改了罐头食品的容器/包装测试方法和规范,增加了内压强试验要求,并在软罐头食品的容器和包装的规范中增加要求。
  5.《规定由聚乳酸树脂制成的,供食品使用的设备和容器/包装的规范和标准》(G/TBT/N/JPN/204)
  该标准对新种类的“聚乳酸(PLA)树脂设备和容器/包装”规定了专门的规范和制造要求。
  6.《关于牛乳和乳制品的成分标准等的省颁法令修正案》(G/TBT/N/JPN/206)
  该修正案规定了由聚奈型乙树脂制成的牛乳和乳制品容器和包装的规范和标准。
  7.《转基因食品质量标签标准修订草案》(G/TBT/N/JPN/207)
  该草案将把高赖氨酸玉米及以其作为主要成分的加工食品列入转基因食品质量标签标准中标签管辖的项目清单,从而使消费者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对转基因产品作出选择。[page]
  8.《加工食品质量标签标准修订草案》(G/TBT/N/JPN/208)
  该草案把“绿茶饮料”和“炸花生”加入受加工食品质量标签标准中成分原产地标签规定管辖的食品种类中,以通过成分原产地标签向消费者提供信息。
  9.《修订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兽药残留限量的补充规定)》(G/SPS/N/JPN/183)
  该草案规定了兽药吡喹酮(Praziquantel)的最大残留限量。
  10.《食品卫生法执行条例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准和规范的修正案》(G/SPS/N/JPN/184)
  该草案批准丁醛(Butyraldehyde)为食品添加剂,并规定了适用标准和规范。
  11.《根据食品卫生法修订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修订杀虫剂及兽药的残留标准)》(G/SPS/N/JPN/185)
  该草案规定了烯酰吗啉(dimethomorph)、氟虫脲(flufenoxuron)、呋虫胺(dinotefuran)在肉及可食内脏、乳品、食用植物及某些根茎和块茎植物、食用水果、柑橘/瓜皮、咖啡、茶、马岱茶及香料、粱谷、油籽及油果、杂谷、种子及果实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五、美国
  1.《拟定法规:修订植物结合杀虫剂目前的生产法规以及公众通知的规定》(G/SPS/N/USA/1553)
  环境保护署宣布在名为“修订植物结合杀虫剂目前生产法规”公众法规制定预告通知(ANPRM)的评议期内召开2次公众会议。美国环保署拟对影响一种杀虫剂-植物结合杀虫剂生产商的现行法规进行修正。
  2.《拟定法规:地ï散(Chloroneb)、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杀扑磷(Methidathion)、氯啶(Nitrapyrin)、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甲基嘧啶磷(Pirimiphos-methyl)、草硫膦(Sulfosate)、丁噻¡(Tebuthiuron)、噻菌灵(Thiabendazole)、噻苯¡(Thidiazuron)及脱叶磷(Tribuphos)的许可残留限量规定》(G/SPS/N/USA/1556)
  环境保护署拟修订薄荷干草的商品术语,将其分为胡椒薄荷头及荷兰薄荷头,并将其残留限量降为0.05ppm,并降低以下产品(内/表)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的现有残留限量:乳、牛脂肪、牛肉及其副产品、山羊脂肪、山羊肉及其副产品、猪肉脂肪、猪肉及其副产品、马肉脂肪、马肉及其副产品、绵羊脂肪、绵羊肉及其副产品降为0.01 ppm;蛋降为0.03ppm;家禽肉降为0.01ppm;家禽副产品降为0.01ppm;家禽脂肪降为0.2ppm;草料、干草和筛选草籽降为0.05ppm.。环境保护署还建议修改其他商品术语以符合当前惯例。该法规拟生效期为2007年7月2日。
  3.《拟定法规:地ï散(Chloroneb)、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杀扑磷(Methidathion)、氯啶(Nitrapyrin)、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甲基嘧啶磷(Pirimiphos-methyl)、草硫膦(Sulfosate)、丁噻¡(Tebuthiuron)、噻菌灵(Thiabendazole)、噻苯¡(Thidiazuron)及脱叶磷(Tribuphos)的残留限量规定》(G/SPS/N/USA/1557)
  环境保护署拟规定以下产品(内/表)甲基嘧啶磷的残留限量:牛肾及牛肝、山羊肾及山羊肝、猪肾及猪肝、马肾及马肝、绵羊肾及绵羊肝、牛肉脂肪、牛肉副产品、山羊脂肪、山羊肉副产品、猪脂肪、猪肉副产品、马脂肪、马肉副产品、家禽脂肪、绵羊脂肪、绵羊肉副产品的残留限量降至0.02ppm,风筛碎粒的限量降至20.0ppm。此外,EPA拟撤销牛肉内甲基嘧啶磷的残留限量。为符合当前EPA的惯例,EPA还拟修订商品术语:将“玉米”改为“大田玉米谷粒”及“爆米花玉米谷粒”。该法规拟生效期为2007年7月2日。
  4.《拟定法规:地ï散(Chloroneb)、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杀扑磷(Methidathion)、氯啶(Nitrapyrin)、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甲基嘧啶磷(Pirimiphos-methyl)、草硫膦(Sulfosate)、丁噻¡(Tebuthiuron)、噻菌灵(Thiabendazole)、噻苯¡(Thidiazuron)及脱叶磷(Tribuphos)的残留限量规定》(G/SPS/N/USA/1558)[page]
  环境保护署撤销以下产品(内/表)氯啶及6-氯吡啶-2-羧酸的混合残留限量:牛脂肪、牛肉、牛肉副产品;山羊脂肪、山羊肉、山羊肉副产品;猪脂肪、猪肉、猪肉副产品;马脂肪、马肉、马肉副产品;绵羊脂肪、绵羊肉、绵羊副产品;家禽脂肪、家禽肉、家禽肉副产品。此外,EPA拟提高以下作物(内/表)氯啶及6-氯吡啶-2-羧酸[6-chloropicolinic acid]残留限量:小麦粒:0.5ppm;小麦草料:2.0ppm及小麦杆:6.0ppm;小麦麸:3.0ppm, 小麦碾磨副产品,不包括面粉:2.0ppm;大田玉米碾磨副产品:0.2ppm, 及高粱草料(内/表):0.5ppm。另外,EPA拟修订相关商品术语:“玉米草料” 改为 “大田玉米草料”及“甜玉米草料”,“玉米谷粒”改为“大田玉米谷粒”及“爆米花玉米谷粒”,“玉米干草”改为“大田玉米干草”,“爆米花玉米干草”、“甜玉米干草”和“高粱谷”改为“高粱谷粒”。该法规拟生效期为2007年7月2日。
  5.《拟定法规:地ï散(Chloroneb)、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杀扑磷(Methidathion)、氯啶(Nitrapyrin)、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甲基嘧啶磷(Pirimiphos-methyl)、草硫膦(Sulfosate)、丁噻¡(Tebuthiuron)、噻菌灵(Thiabendazole)、噻苯¡(Thidiazuron)及脱叶磷(Tribuphos)的残留限量规定》(G/SPS/N/USA/1560)
  环境保护署拟从所有相关法规语言的条目中取消“可忽略残留”的文字,以符合当前EPA管理规范。根据相关数据,EPA拟将牛脂肪、山羊脂肪、绵羊脂肪内的脱叶磷残留限量提高至0.15ppm;将猪脂肪、马脂肪内脱叶磷的残留限量提高至0.15ppm;将乳内脱叶磷的残留限量提高至0.01ppm。另外,EPA建议将猪肉、猪肉副产品、马肉、马肉副产品的残留限量规定为0.02ppm;轧棉副产品为40.0ppm。该法规拟生效期为2007年7月2日。
  6.《最终法规:对草甘膦(Glyphosate)的残留限量规定》(G/SPS/N/USA/1563)
  该法规修改了对草甘膦残留限量的表述方法,引入了草甘膦的二甲胺(DMA)盐。该法规于2007年7月2日生效。
  7.《拟定法规:地ï散(Chloroneb)、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杀扑磷(Methidathion)、氯啶(Nitrapyrin)、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甲基嘧啶磷(Pirimiphos-methyl)、草硫膦(Sulfosate)、丁噻¡(Tebuthiuron)、噻菌灵(Thiabendazole)、噻苯¡(Thidiazuron)及脱叶磷(Tribuphos); 拟定残留限量措施》(G/SPS/N/USA/1566)
  环境保护署拟将以下作物内的地ï散限量提高至0.2 ppm:豆类(将其改为干豆种及嫩豆)、甜菜根、甜菜头、δ去纤维棉籽及大豆(将其改为大豆种)。此外,EPA拟将豇豆干草及大豆干草内的地ï散限量分别规定为2.0ppm,并建议对轧棉副产品规定1.0ppm的限量。该法规拟生效期为2007年7月2日。
  8.《最终法规:开心果内的Aspergillus flavus AF36的临时免除限量要求》(G/SPS/N/USA/1582)
  该法规规定,当Aspergillus flavus AF36用于降低黄曲ù毒素产生的Aspergillus flavus时,临时免除开心果内该物质的残留限量要求。临时免除限量于2010年5月14日到期。该法规拟生效期为2007年5月23日。
  六、泰国
  1.《合成染料泰国工业标准TIS草案:酸性染料》(G/TBT/N/THA/234)
  该标准草案规定了Σ险芳香胺、游离芳香胺、重金属含量;水溶性;色差;人造光源(氙弧灯)下和洗涤色牢度要求,以及包装、标志、标签、取样的合格标准以及检测要求,并建议强制执行。
  2.《TIS 2315-2549(2006) 安装了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4级》(G/TBT/N/THA/235)
  该标准规定了涉及污染气体排放限量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安装了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但下列产品除外:19座以下、总重量低于3500kg的客车;经轻型柴油发动机车辆--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最新有效标准认证的车辆;使用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的车辆。该标准还详细说明了要求、标志和标签、发动机安装、发动机系列、取样、合格标准和检测,并建议强制执行。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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