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探讨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互惠原则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6 16:19
人浏览

  内容摘要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原则,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来考察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互补性是本文的目的。

  本文首先从两大原则的基本概念出发,在逻辑上揭示二者的互补性,指出双边谈判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而互惠原则是双边谈判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双边贸易自由化成果多边化的推进器与根本保证,并且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互惠原则可能产生的对贸易自由化行为的伤害进行了修补。接着采用传统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的潜在成本和潜在收益进行分析,指出其潜在成本主要表现为前向操纵、后向偷窃和不对称性,而互惠原则可以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潜在成本的最小化,GATT/WTO巧妙地通过“主要供应商”原则将互惠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联系起来实现上述目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潜在收益在于存在两种保证机制,可以用来防止双边机会主义行为对已有的关税减让价值进行侵蚀,但在传统经济学的框架下只能部分解决这个问题。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引入新政治经济学方法。www.jcthesis.com 代写硕士论文

  本文最后从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出发,比较完整地论证了两大原则的互补性。首先利用一个两国模型说明互惠原则能够保证谈判双方的贸易条件不受影响,从而可以摆脱单边贸易政策可能导致的贸易条件驱动下的“囚徒困境”;接着利用一个三国模型指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非歧视性可以保证多边条件下各种双边贸易条件的同一性,并且与互惠原则相结合,可以保证政治最优关税的存在性,唯一性和最优性;最后从双边机会主义的存在性及其克服来论证政治最优关税的稳定性,从而雄辩地证明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互惠原则的互补性。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互惠;政治经济分析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WTO(World Trading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GATT(General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贸易总协定)是近二十年来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20世纪60年代后期,学者们开始从法律方面探索GATT原则的内在联系及其适用性等问题。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美国密西根大学教授约翰逊(Johnson),他的作品《世界贸易和GATT之法律》(1969)、《世界贸易体制》(1989)和《重构GATT体系》(1990)等,到现在仍是具有广泛影响的著作。而后对GATT/WTO的学术研究主要是研究GATT/WTO的影响,但未对这个世界性组织的存在性给出合理的理论解释,并且对GATT/WTO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核心原则也未给出完整统一的经济学分析。www.jcthesis.com 代写硕士论文

  作为自由贸易支柱和世界贸易体系的核心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thePrinciple of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和互惠原则(thePrinciple of Reciprocity)这两大原则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大多还是局限于条款含义的解释,对这两个原则的经济学意义的研究也很有限,而且也未给出系统规范的经济学分析,例如,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经济学分析大多是侧重于这个原则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意义及其影响。但是并没有揭示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是否互补以及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笔者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只有互惠原则,在WTO整个谈判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如果只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谈判过程中又会出现怎样的问题。在分析这两个原则单独存在所出现的缺陷的基础上,本文试图论证与阐释这两个原则的互补性。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