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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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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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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长张春贤日前签署今年第一号部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自3月1日起施行。

  这部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实施细则分为七章七十条。

  出台这部实施细则旨在让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1985年至1997年期间交通部发布的国际海运船舶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5部法规,自该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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