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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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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的身上都有姓名权、健康权,所有权代表着我们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

  (一)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除此之外,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

  二、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

  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区别的,一般动产的转移以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完成,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以办理产权变更或登记为准,登记完成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所有权转移的四种情况

  (一)简易交付;从我手里交到你手里。

  多数都是简单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

  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银行给我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

  如果银行把钱交出来没有点时,被抢走了,风险由银行负担,因为没有交付。

  (二)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

  交给第一承运人。针对的是代办托运。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

  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

  邮寄,交给邮局,邮局验收后就算交付了,也是代办托运。

  (三)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

  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

  有关发票等单据,不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转移所有权的辅助行为。这种辅助行为有分离时,如果货物已交付了,但有关单据没有交付,不影响交付的完成。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有关使用说明副件等没有交也不影响。

  (四)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另一种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占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租给B,又卖给A,让B交给A,第三人实际交付的时候交付完成。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除外。

  交付完成了,所有权转移了,出卖人不能诉讼保全扣押抵押质押的对象,但标的物可能做为撤销权的对象。

  综上所述,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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