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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1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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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去进行动产方面处理的时候,出现有交付等行为的时候,往往是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出现的,那么就需要了解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动产因交付而取得直接占有,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人取得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民法典》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现实交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实交付也有了不同的情况,出现了假借他人之手而进行的交付。主要有三种情况:

  1、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

  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

  3、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

  (二)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我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这一规定实际就是对简易交付形态的确认。《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简易交付。

  (三)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得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我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因此,我国法律确认指示交付这种观念交付形态。

  指示交付也称之为返还请求权代位,就是说指示交付是在作为标的物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实质上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观念交付

  (四)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是建立在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的交付制度。没有占有的这种区分,就无法确立占有改定的交付形态。《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质权交付生效吗

  (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动产交付方式有哪些

  交付既要有客观上占有的转移,又要有主观上转移占有的意思。具体分为五种情况:

  (一)现实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转移,依交付方式不同,所有权转移时间又分为:

  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

  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

  3、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

  4、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双方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为交货时间。

  (二)拟制交付。

  (三)简易交付。

  (四)指示交付。

  (五)占有改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的相关知识,在去进行动产方面所有权转让的时候,也是属于一种交付的过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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