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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01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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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交易,往往不动产要进行登记,动产要进行交付,法律都是有专门规定的,那么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二)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二、动产交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动产交付证明是如何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对动产物权的设立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动产交付分为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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