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用益物权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7 14:02
人浏览

  用益物权是一个专业的法律词汇,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听到过,但确实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那用益物权的性质?用益物权有哪些权能?用益物权的法定种类?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用益物权的性质

  (一)应明确用益物权是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物权的通有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等;

  (二)应明确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他物权的通有性,如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

  (三)应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认识。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我们认为,用益物权除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物权和他物权的共有属性。

  二、用益物权有哪些权能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能。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的法定种类

  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一)永佃权

  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二)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四)典权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看完上述材料,是否对这个陌生的名词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呢?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可以对自身加以利用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用益物权的性质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