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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0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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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往往会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消灭,物权消灭有专门的规定,那么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物权取得和消灭有哪些原因

  (一)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或互易或赠与或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因附合或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消灭原因: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或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的相关知识,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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