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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自物权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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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在现实中担保物权影响我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担保物权是自物权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担保物权是独立物权吗

  担保物权不是独立物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二、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载明所担保的债权。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抵押权,确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其要件。动产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合法地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

  (二)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得而知,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这一条件仅适用于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另有规定,将在后面论述。

  (三)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表明债权未受清偿,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已经履行,设立担保的目的已经达到,担保物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人应将占有的担保物返还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这里所说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是对一般情况而言。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行使担保物权: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的;

  2、担保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担保物价值,损害担保物权人利益的;

  3、担保人应当另行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综上,担保物权是他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即限定物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物权是自物权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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