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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9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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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民法典物权编对于动产质权有着详细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和变卖两种。那么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

  (一)质物的折价

  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质物折价,虽也有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并非以其取得所有权代受偿。质物折价价格高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质权人须将余额返还给质物所有人;折价价格低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其差额为无担保债权,质权人仍得就此差额请求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清偿。

  (二)质物的拍卖、变卖

  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质押合同中未为约定的,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拍卖,或变卖,但为公平起见,出卖质物原则上应以拍卖的方法为之。由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得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无须请求法院执行。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

  (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动产质权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一)一般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亦可导致动产质权消灭的效果。包括:质权人抛弃质权的;质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消灭;质权得以实现。

  (二)特殊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作为“占有质”,其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因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质权消灭:

  1、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

  2、动产质权人将质押动产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返还债务人的。

  综上所述,如果债务人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没有及时清偿的,质权人有权通过折价和变卖来实现质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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