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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有何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2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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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对物权之上设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的时候,两者的区别和意义都是不同的,因此我们都是需要去辨别的。那么质权和抵押权有何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质权和抵押权有何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二)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三)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二、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同时设立吗

  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同时设立,这是由于同一个动产可以同时设立抵押和质押。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三、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民法典司法解释第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民法典的公示平等原则。

  在民法典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民法典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权和抵押权有何区别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在实行的过程中,都是需要注意是否合法。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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