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规定中,因为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我们都知道法律规定的权利一定是优先于两者约定的权利的。那么留置权产生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一)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留置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三)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四)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与质权的产生是由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它不需要任何约定,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权利只能对他人的财产行使,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行使。
三、留置权的产生依据
留置权产生的依据是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就是。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动产之中留置权最优先的,此外物权编对其的规定中登记的抵押权是优先于质权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产生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