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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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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中,留置权需要达到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够适用,其条件分为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那么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具体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一)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留置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法律权能

  (一)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二)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三)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五)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三、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积极条件:

  (一)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本前提。债权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时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约定,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暂时处于债权人的管理、支配之下,否则,合同即无法全面履行。

  (三)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运输合同中,托运人须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

  积极与消极相对的两个条件都能够产生留置权并予以适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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