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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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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属于一种物权,地役权单独转让,必须与需役地同时转让,土地经营权也必须与地役权一并转让。而那么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二、地役权从属转让是什么意思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三、地役权转让要怎么做

  (一)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二)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一起转让,并且需要进行转让登记。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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