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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1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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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有共有和共同管理建筑物内共有部分的权利、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得到左邻右舍的同意、最后业主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按比例享有收益。出现特殊情形时,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一、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

  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有五项,分别是: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强调的是业主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制约的义务,同时业主行使个人物权时必须履行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义务。

  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有哪些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需要先成立业主大会。法律快车网的小编提醒你,首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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