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抵押权设定期限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01 07:31
人浏览

  抵押权设定期限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中对动产抵押的,一般未经过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质权与抵押权的共同点是同为担保物权、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可以得到赔偿金等。

  一、抵押权设定期限的法律依据

  抵押权设定期限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顺序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3.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