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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4-2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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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的规定是转移占有,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标的不同、权利义务不同、转移方式不同等。

  一、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的规定

  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的规定是转移占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三、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相同点

  1.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

  5.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6.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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