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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6-10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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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享有直接利用、实际支配的权利,需要使用该物以及该物获得经济上的收入的义务。用益物权是不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

  一、用益物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1.用益物权人对物予以直接利用、实际支配、实际占有;

  2.用益物权人使用该物以及利用该物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二、用益物权可以抵押吗

  用益物权不可以质押,不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应当具备可以流通且可以变现的属性,否则不能成为抵押物。

  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快车提醒,所以,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本身不可以质押。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来,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两个都是物权,所以比较容易混淆。实践中,用益物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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