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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改变土地用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1-03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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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可改变土地用途的,但要经过相应的批准。具体的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信息,土地信息,变更原因,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及其他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改变土地用途?

  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但需要经过国土资源局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怎么写

  法律快车提醒您,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书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土地信息:包括土地的坐落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3.变更原因:说明土地用途变更的具体原因,例如政策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等。

  4.变更后用途:说明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具体用途,例如商业、住宅等。

  5.保证事项:申请人应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因虚假材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变更土地用途的程序是怎样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变更土地用途的程序如下:

  1.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要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2.批准通过后,持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是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审核材料。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意见书,是否取得合法的项目用地手续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4.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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