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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和标的行为指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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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标的物指的是民事法律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实体对象,而标的行为是权利义务指向的行为对象。合同标的物不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或者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一、标的物和标的行为指什么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的是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物体或商品。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则是租赁的房屋本身。

  标的行为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有不同的含义。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在合同法的语境中,标的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如购买实物如手机、房屋等,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义务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这就是行为的标的。不行为是指一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某种活动,如租用土地时,一方同意在租赁期间不种植作物。

  二、标的物和标的行为不明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标的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而不是卖方不知的买方的特定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标的物和标的

  三、标的物和标的行为风险谁承担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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