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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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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在于建筑物具有供人们居住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居住价值,而构筑物则不提供人类居住空间,不具备居住功能。尽管二者具有不同,但是都具备为人类生存而服务的功能。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什么区别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区别在于:

  1.定义不同。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等设施;

  2.性质不一样。构筑物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

  3.空间不一样。建筑物指有活动的空间场所。构筑物是没有可供人们使用的内部空间的;

  4.涵盖的内容不一样。构筑物包括桥梁,堤坝等。建筑物包括工业建筑。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什么联系

  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互补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建筑物主要提供人们居住、工作、娱乐等生活空间,而构筑物则主要满足特定功能或场地的要求,如桥梁、水塔等。这种互补性使得建筑物和构筑物能够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2.结构关联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结构上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有些构筑物,如地下隧道、水塔等,需要依附于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才能发挥其功能。此外,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结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需要相互协调,以确保整个工程实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社会文化价值:建筑物和构筑物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价值。它们不仅反映了人类技术的发展水平,还体现了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特色和历史传统。因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存在和发展也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

  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损害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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