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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9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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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末,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购房。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贯彻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

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是一项涉及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为了结合我州基本住房需求,严格执行贷款新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外出学习外地经验,邀请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座谈,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的做法: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

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购房,必须查清公积金借款人家庭住房状况。

“查房”:即借款人通过向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家庭购房情况》,了解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以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为贷款依据。

“查贷”:即借款人向金融部门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了解借款人贷款购房情况,以《个人信用报告》所载的贷款购房次数和信用情况为贷款依据。

二、支持基本购房需求

(一)保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实行差别首付: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20%;套型建造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不得低于30%。

(二)支持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实行差别利率: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通过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查询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和《个人信用报告》载明已有两套住房(包括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均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

四、“查房”、“查贷”前提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在具备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初审后,再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查房”和向金融部门申请“查贷”。根据查询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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