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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家借保姆名义贷款买房 保姆不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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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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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办理银行贷款,台湾籍女子张菊以保姆李英的名义购置了3套房产。房价高企令保姆萌生贪念,称自己拥有房屋产权,坚决不同意将3套房产过户至张菊名下。

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3套房产归张菊所有,李英协助办理过户至张菊名下,其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张菊负担。

张菊是台湾人,长期居住在上海,李英是她家的保姆。因张菊属台湾籍,购买上海房屋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故与李英协商,借用李英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2006年6月15日,张菊借用李英的名义购置了总价为235万元、位于闵行区华漕镇的3套房屋,并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为避免日后对房屋产权产生争议,双方签下“隐名购屋合同”,载明由张菊出资、以李英名义购置的3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张菊所有;若张菊欲售出房地产或更改所有权人时,李英须无条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2006年7月,张菊借用李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贷款130万元,借期20年。之后,贷款一直由张菊负责偿还。张菊还装修了其中一套房屋,居住使用至今。

不久前,张菊有意出售房屋,要求李英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张菊将李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3套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李英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中,李英对张菊向法庭提交的“隐名购屋合同”上“李英”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所写,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隐名购屋合同”上“李英”的签名鉴定后认为,“隐名购屋合同”上“李英”字迹与李英样本字迹系同一人书写形成。

另查明,截至今年7月20日,涉案3套房屋的剩余贷款金额为110万元。张菊为保证房屋的顺利交易过户,已将110万元交至法院,并表示愿意承担交易过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这仅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不影响双方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涉案3处房产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不影响张菊要求确认房屋权利的行使。从张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特别是双方签订的“隐名购屋合同”的内容可反映,李英已确认涉案3套房屋的购房款由张菊出资,以李英名义购买,所有权归张菊所有。若张菊欲售出房地产或更改所有权人,李英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手续。张菊提供的支付首付款及偿还银行贷款凭证也证明了其出资情况。而李英认为系自己出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出资之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张菊已将110万元交至法院,并表示愿意先行还清银行贷款本息,法院对此予以准许。李英应在张菊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注销设定在上述房屋上的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协助张菊将房屋的产权办理过户至张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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