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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有何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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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动产质权有何效力?动产质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还有占有质物并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的效力,出质人在法律上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还有质权人有何权利?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质物孳息收取权,质物的变价权。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的效力范围

  动产质权不仅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而且具有占有质物并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的效力。动产质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质押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另外,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力及于质物所产生的擎息和质物的从物。《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擎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擎息应当先充抵收取擎息的费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1条还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质人在法律上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出质人在法律上并未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质权成立后,出质人仍可将质物处分、转让或赠与他人,但质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出质人是第三人时,物上担保人在代位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出质人应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以外,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出质人有偿还的义务。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质权设定后,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主债务被清偿前,即使出质人已将质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质权人有权留置,并可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5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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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质物擎息收取权。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未约定质物的擎息由出质人和第三人收取的,先以擎息冲抵收取擎息的费用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掌息。

  ③质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例如,《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④质物的变价权。质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之虞,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拍卖或变卖质物以其卖得价金代充质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⑤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了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质物移转给第三人占有,从而在该质物上设定了新的质权。对质权人的转质是否应经出质人同意及其效力,《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⑥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就质权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这为《担保法》第63条所规定。《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2)质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担保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占有质物的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担保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原物。”

  ③损害赔偿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而造成的损失,质权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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