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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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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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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济弱功能

  一直以来典权都因有这项优点而倍受称赞,民国时胡汉民先生就说过:“照中国习惯,如典物价格,出典人抛弃了回赎权,便可免除负担,如果典物价格高涨,出典人还可向典权人找补,这真是一种王道精神的习惯,为道德济偌观念的优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典权的济弱功能已经逐渐被削弱了。

  资源优化配置

  典权因其灵活性流传了千百年。典权制度不像担保物权中的担保和质权那么多繁杂的规则程序。出典人无力回赎时,只需放弃回赎权,或通过找贴就可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正因为这样简便易行的程序,减少了许多交易成本。而且便于人民掌握,因而流传甚广。出典人急需资金,而其流动资金一时周转不来,又不愿放弃对典物的所有权,典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不改变出典人对典物的所有权。这样,典物可以促进闲散资金和闲置物的流动,实现资源双重利用,合理配置。典物制度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符合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

  编辑本段现状及未来

  中国内地《民法通则》并没有引入典权制度,只在司法解释中承认房屋典权的存在。现今就房屋设立典权的实例已经越来越少了,并且大多存在于内地,村在于农村之中。由于目前典权在内地只是习惯法,各省市地区流传的规定不尽相同。没有同意的规范,这也是引起典权纠纷的原因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需要对典权制度的价值进行挖掘,不断加以发展和利用。有的学者就提出,随着住房商品化政策的推行,人民私有房屋增加,其房屋因种种原因长期不使用而又不愿意出卖者,设定典权可避免出租或委托他人代管的麻烦[13];进城务工的农民,去外省市做买卖的市民,如不愿空关着自己的房屋,而他们又不需要在别处寻找栖身之地,有些人举家外出谋生,又不想将私房处理掉,想落叶归根,回家养老。若是出租,则租金的收取,租金的起浮,以及日常的管理、修缮风险的负担对对方都是个问题。若是出典将更便于双方,出典人在典期内不必再为房产操心,典权人也可以平平安安地住上若干年。有的学者还提出将典权制度推广到土地使用流转领域[15]等等,所有这些提议都有待专家学者的认真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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