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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如何行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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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人为了恢复其对物的占有,可对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如何行使?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详细地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物上权利的行使知识。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如何行使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将《物权法》第二十六条中的“依法”二字删除,允许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权占有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扩大了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物(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既包括根据债权关系,如租赁、借用、保管、动产质押协议而占有动产的人,又包括非基于合同等关系、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例如甲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给乙,该古董被丙盗去,甲向乙转让他对于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代替实际交付,丙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所指的“第三人”。

  《民法典》既然已经认可第三人非依法占有动产的,亦构成指示交付。则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既可以是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且法律规定指示交付方式的目的,在于促使交易更加便捷,满足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实际经济生活中既然存在着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而承认这种返还请求权对交易安全又不会构成妨害,没有必要限制该种返还请求权的转让。

  《民法典》虽然未明确规定让与人通知第三人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让与人在让与返还请求权之后,可以及时通知第三人,以防止第三人再将该动产返还给让与人,导致交易过程复杂化;同时也便于受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第三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同时,通知第三人并非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通知第三人不影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第三人因未接到通知而将该动产返还让与人的,让与人应当将该动产及时交付受让人。

  二、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回的权利答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返还原物请求权如何行使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让与人在让与返还请求权之后,可以及时通知第三人。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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