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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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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必须按照房地产法律进行。

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了如下介绍:

北京律师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法律咨询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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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律师,张律师手机:135 0127 4147,1312 1810 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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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代理词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被告作为土地使用人,有义务进行复耕,达到可以耕种的状态。原告起诉的主张是没有进行复耕,开庭后改为没有达到复垦的要求。被告主张已经复耕完毕,且经过了原告的验收,并提交了原告出具的验收报告。本案主要涉及如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问题。代理词主要围绕如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进行了论述。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证据证实,被告履行了复垦义务,并经过了原告的验收。
被告证据4、由原告加盖印章、原告村会计李×峰签名的《临时征地交工验收表》证实,被告租赁的土地交付给了原告,并经过了原告的验收,原告在验收表上加盖了村委印章,村会计李西峰签字证明。
被告提供证据3《土地复垦协议书》也印证了这一事实。原告关于被告没有履行复耕义务的观点,既不符合事实,也缺乏有效证据的支持。
二、原告的照片和现在土地的现状,不能证明2007年8月份复垦后交接时的状况。
原告提供的照片是片面的,不是整个租用土地的现状。
第一次开庭后,主审法院与原被告双方到现场查看得知的事实是(被告提供的补充证据、查看现场时拍摄的照片也可证实),土地大部分是可以耕种的,但原告没有耕种。土地中有石块、混凝土块的地方,均在靠近有机动车车辙的附件。土地东边,有机动车大量取土后遗留的痕迹,而且痕迹表明,现在仍有机动车从土地上大量取土。
事隔一年半后2009年2月份的土地状况,不等于被告复垦后将土地交付给原告时的状况。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一年半之前交付时,不符合约定,或者不能耕种。现在土地中,有少部分石块和混凝土块堆积或者散在,不能证明一年半之前就存在这些状况。现在少部分土地存在石块和混凝土块,不排除是后来人工导演的结果。
三、从证据性质和认定事实的规则看,应当依据被告的证据而不是原告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
1、从证据关联性上看,原告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而被告的证据直接证明了土地交接时的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年半之前的土地状况是否达到复垦要求,而不是现在的土体状况如何。从关联性上来说,原告的证据证明的是现在的土体状况,而不是2007年8月份土地复垦后交接时的状况。原告的证据与待证事实--2007年8月份时的土地状况没有关联性。而被告的证据证明的是复垦后交接时的状况,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
2、从证据效力上来看,被告的证据效力高于原告的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书证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被告证据4是书证原件,属于具有单独证明力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原告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属于补强证据,不是具有单独证明力的证据。而且原告的证人与原告存在亲密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证据效力低于被告的证据效力,应当依据被告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不能原告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从经验法则来看,原告主张的事实违背常理和情理。
租赁土地是2007年8月份复垦后交付给原告的,交接当时有原告加盖印章、经办人签字予以确认。原告在交接土地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从来就没有向被告提出复垦不符合要求的主张。事隔一年半之后,才提起诉讼主张土地不符合约定,这本身非常不符合情理,有悖于常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了法院认定事实的基本法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经验法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也应当确认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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