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按揭办不下来怎么办 合同算不算违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8 22:10
人浏览

新政之后,银行贷款收紧,大量买方因贷款不成而被没收定金或者索赔违约金。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属不属于情势变更?房屋购买人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

今年4月11日,毛女士向何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宁波江北区草马二村的房屋,并于当天通过南天房产北岸琴森加盟店与何先生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价格是89.8万元。该合同经双方约定:定金3万元,毛女士首付房款24.8万,剩余的62万元则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银行商业按揭。合同签订后,毛女士向何先生支付3万元定金。

不料几天后,房产政策有变。因为毛女士曾办理过一套二手房按揭贷款,根据该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对此中介公司也告知毛女士,该套房屋的按揭贷款已无法办理。

因为没有能力支付50%的首付款,毛女士遂要求与何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退还其3万元的定金,但被何先生拒绝。

5月21日,毛女士以新政出台属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由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政能否是“不可抗力”因素

对毛女士的诉讼请求,何先生坚决表示反对。他说房产新政策属于“不可抗力”一说完全“于法无据”,且本次新政也并没有达到不能克服的客观程度。

另外,何先生的委托代理人也特别指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中有一项条款“如因乙方原因,无论何种理由被银行全部或部分拒绝,则乙方最迟应于2010年7月5日前向甲方付清该款,逾期视作违约”。

“在国家此次房产新政出台前,银行就有减贷、拒贷的先例,毛女士应该对此类情况做好一定的准备,比如留有一定数额的购房储备金等,否则属于盲目、冲动购房。”该委托代理人如此表述。

庭审中,毛女士很激动,她说:“我没那么多钱,我只能支付30%的首付款,付不出50%!”为证明自己确实无力支付50%的首付款,她把自己和丈夫的存折统统交给了法官。并强调,自己是下岗职工,平时也是体弱多病,所以确实无法支付这笔首付款。对此被告则表示,对于这两本存折的真实性,他们没有异议,但这两本存折不能证明原告无能力支付首付款。

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