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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分割起诉状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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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的共有财产当然归夫妻所以,但是在夫妻想要离婚的话,这笔共有财产该如何去分割呢,其实在实践中往往都会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那么对于共有财产分割起诉状怎么写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共有财产分割起诉状怎么写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有财产分割起诉状怎么写

  冯爱双、冯艺甜与关连清、霍利共有物分割纠纷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1)淇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冯爱双,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冯艺甜,女,2010年2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冯爱双,系原告冯艺甜之母。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豫声 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 法律文书 等。

  被告关连清,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中明,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 文书。

  被告霍利,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

  原告冯爱双、冯艺甜与被告关连清、霍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艺甜的法定代理人冯爱双、原告冯爱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堂、被告关连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爱双诉称:2009年5月12日我与关连清之子霍园园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10年2月17日生一女冯艺甜。2010年11月16日霍园园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雇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该款以被告霍利的名义存入银行,由霍桂华保管存折及密码。经霍园园的族亲霍小四、霍桂华、霍中主持和解,就赔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除了3万元用于霍园园的丧葬和周年费用外,剩余的20万元中冯艺甜得12万元,冯爱双得5万元,关连清得3万元。在对赔偿款未实际分割时,因对家庭房产和责任田的分割未达成一致,被告欲将23万元占有, 2010年12月30日被告霍利恶意挂失该存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两原告应得赔偿款17万元。

  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关连清按法律规定给付赔偿款,被告霍利负连带责任。

  被告关连清辩称:双方达成的赔偿款分配协议违法、显失公平、分配数额不合理,是无效协议。原告冯爱双与死者霍园园未办理结婚手续,不应分得赔偿款。23万元赔偿款除去丧葬费、冯艺甜、关连清二人的生活费外,死亡赔偿金应由冯艺甜、关连清平分,精神赔偿金应由冯艺甜、关连清、霍利平分。

  被告霍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冯爱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新生儿姓名冯艺甜,出生日期2010年2月17日,母亲姓名冯爱双,父亲姓名霍园园。原告以此证明冯艺甜出生于2010年2月17日;

  2、中国农业银行淇县支行营业部存折一张,主要内容为:户名霍利,账号16-445100460104616,支取方式密码,开户日2010/12/05,金额210000元。以此证明死者霍园园的赔偿款以被告霍利的名义存入银行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关连清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5月12日原告冯爱双与被告关连清之子霍园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10年2月17日生一女冯艺甜。2010年11月16日霍园园因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11月23日霍桂华代表霍园园的亲属与车主郭黎明达成协议,车主郭黎明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2010年12月5日关连清、冯爱双向郭黎明出具了23万元收到条。后因赔偿款的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按霍桂华的建议将赔偿款中的21万元以被告霍利的名义存入银行,由霍桂华保管存折及密码。后被告关连清让霍利以挂失的方式将该21万元取出交其保管,并从中给付原告冯爱双5000元。

  本院认为,霍园园因交通事故死亡,母亲关连清、女儿冯艺甜均为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款23万元应属二人的共有财产,原告冯艺甜要求分割赔偿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冯爱双与死者霍园园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冯爱双要求参与分割死亡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连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其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霍利属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应参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配。死者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死者霍园园的死亡赔偿金,按照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年,按20年计110474.6元;死者霍园园的丧葬费,按照2010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0303元/年,以六个月计算,计15151.5元;被扶养人冯艺甜的生活费,按照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年,从霍园园死亡之日起计算至十八周岁,计31869.5元;扣除以上款项,余款72504.4元为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共有人冯艺甜和关连清平分为宜;被告霍利将赔偿款挂失取走,交与被告关连清,擅自改变双方对该赔偿款的约定状态,原告要求被告霍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连清已给付原告冯爱双的5000元,应从原告冯艺甜应分得款项中扣除;原告冯艺甜系未成年人,其应分得款项应由其监护人冯爱双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冯艺甜分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3359元,由其监护人冯爱双保管;

  2、被告关连清分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641元;

  3、上述第一项扣除被告关连清已给付的5000元,余款118359元,由被告关连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艺甜的监护人冯爱双保管;

  4、被告霍利对上述被告关连清应给付的款项118359元负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冯爱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冯爱双承担1124元,被告关连清承担2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海泉

  审 判 员 王润通

  审 判 员 宋丽君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伟娜

  二、起诉离婚的律师费是多少

  为实现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公平合理,律师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擅自违反规定的,委托人有权向律师协会提出投诉。

  1、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不等(不涉及财产)

  2、如果涉及财产,律师费可分为两种情况:

  a、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的律师费用。

  b、交一定的前期律师办案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

  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不同。也就是说,财产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有财产分割起诉状怎么写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共有财产分割起诉状我们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格式来写,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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