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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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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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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关于埋藏物之概念,依罗马法文献, 其含义甚不明确。认为凡隐藏,他物之中, 因时隔多年, 而不能确定其所有人的动产即为埋藏物。此类动产, 于种类上以高价物品为必要; 于性质上,非属无主物, 且不适用先占原则。

  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 其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之动产。此项概念,须从下述四点加以进一步解明。

  其一,埋藏物须为动产。此所谓动产,通常系指金银财宝。

  古代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爆发等事变被埋藏于地下而成为土地之一部者, 不构成埋藏物。并且, 人类之遗骸亦非埋藏物。但是,有考古价值之木乃伊, 应认为系埋藏物。另外, 埋藏物于罗马法上虽以高价物品为限, 但十九世纪以来的各国立法及实务均不以此为必要, 我国亦应作相同解释, 当无疑义。

  其二, 须为埋藏之物。所谓埋藏, 系指包藏( 隐藏或埋设) 于他物之中, 不易由外部窥视或目睹之状态。他物又称为包藏物, 主要系指作为不动产的土地。但其他不动产如建筑物及动产,亦可成为包藏物。例如墙壁或天花板中隐藏之物, 屏风中挟藏之物,衣襟中缝入之物, 皆得成为埋藏物。至于埋藏的原因,究出于人为或自然,皆所不问。埋藏时间虽通常为久经年月, 但不以此为必要。

  其三, 须为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之物。埋藏物于性质上非为无主物。

  无论其过去曾为谁所有, 抑或现在其仍由继承人继续性所有, 均在所不间。但在现实上, 该埋藏物所有仅于归属上须是不能判明, 则是无疑因此, 被发掘的古代人类的占坟与其中所藏置的物品及古生物化石,系无主物, 而非埋藏物。至于所谓现实上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 则应就物之性质、埋藏之状态、埋藏之时日等客观情形予以认定, 而非以发现人之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例如甲为避盗,将若干金银藏于其屋墙壁, 甲死亡后,该房屋被辗转出售。若能辨明金银为甲所藏, 则应归其继承人所有, 倘不能辨明时,则属埋藏物。

  其四,埋藏物与遗失物之区别。此二者之主要不同在于,埋藏物必定藏于他物之中, 且其所有人不能判明。而遗失物则非以藏于他物为必要, 且通常可以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另外, 于遗失物,遗失人丧失对其占有, 系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 而于埋藏物, 埋藏人丧失对埋藏物之占有则系大多出于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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