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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9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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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结算部门应按照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为单位逐笔开立子帐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帐户。保证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帐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

1、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一般不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拨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

3、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能交由客户办理。

4、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帐,交存会计核算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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