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所有权的性质与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4 14:31
人浏览

最权威的物权法律频道

  核心内容:物权法草案第45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所有权的立法和法理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包含两层涵义:

  1.所有权的外延:所有权主要是民事主体(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方式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这也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2.所有权的内涵: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物的一种全面支配权,支配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上位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支配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不同组合运用而实现,支配的方式不同,所有权行使的形态也不尽相同。

  二、所有权的特点

  所有权属于物权,当然会具备物权的一般特性,但作为物权下位概念的所有权,与他物权相比,也具有自己所特有的一些品格。民法或者物权法研究者也大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所有权的品格进行阐述或者归纳。笔者认为,所有权的品格有:

  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物权不同,物权人享有的支配权的范围也不尽相同,所有权是自物权,其支配权能是完全的,但他物权只是对他人的物在某一方面所享有的支配权,是不完全的支配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具有处分承包土地的权利,四项权能因缺少处分权能而变得并不完全。

  2.客体的有限性:传统物权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主要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与他物权有所区别,但他物权的客体除了物以外,还可包括某些权利,如权利质押产生的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作为客体的。

  3.地位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如他物权即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物权法草案第46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一方面,法律不限定所有权的有续期间,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需设定其期限。他物权则一般是有期限的,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就是权利消灭之时。

  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其他支配形式而与整体的所有权分离,然而所有权并不丧失,而权能的分离又是有期限、有条件的,一旦条件丧失或期限届满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就恢复其内容或权能圆满状态。

  当然,物权法学者在总结所有权的品格(性质)时大抵是上述几个方面,也有学者指出另外一个品格,即近代所有权的观念性,认为所有权系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不直接占有、支配标的物,他对标的物仍享有所有权。但笔者认为,所有权的观念性或者价值性是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基础条件所决定的,尚不足以成为所有权本身之品格。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