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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定执行“一票否决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5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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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报道,有人在东莞理想0769业主论坛发帖称,小区内有人随意开店。该小区物管表示,小区内不允许住改商,将联系居委会、城管等部门排查。物权法和最高法院均明文规定,住改商必须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住改商的实际情形非常复杂,所以《物权法》才将"住改商"的决定权交给全体业主,但这种做法有一刀切的嫌疑,自问世以来就争议不断。因为住改商涉及两种权利:私权和公权。比如,业主在自己拥有产权的住宅内修理家电,这属于私权;如果他把牛奶堆放到楼道里,这属于公权。对于私权,除非有证据表示它触及了公众利益,我们不能用投票的方式解决--- 更别说一票否决了。就像我们不能用多数人的投票,去剥夺某一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一样---否则,这就是"多数人的暴政"。

  因此,对待住改商是不是一定要执行"一票否决权"呢?我觉得也有待商榷。有一句网络流行段子说: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可能让所有的人喜欢我呢?同理,要让某一个住改商的行为得到所有业主的赞成,太勉为其难。因此,这种苛刻规定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住改商的彻底消失。如果一件大多数业主都赞成的住改商行为,因为一两个业主的反对而不得不夭折,这就不是"多数人的暴政",而是"一个人的暴政"了。

  居民自治,这是一个好东西,但它应该有一个严格适用的领域:即公权领域。滥用自治权的结果,往往就是私权被公权侵犯或者限制。对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严复当年说了一句很精辟的话:"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这话到现在,都毫无过时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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