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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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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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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朋友李某因投资办厂,向某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60万元,由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由李某以自家在郊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万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由于李某无力清偿欠款,该商业银行遂要求我代为偿还60万元本息。我要求银行先对李某的抵押房屋折价或变卖,他们不同意。请问,该商业银行可以放弃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我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该商业银行在放弃担保物权后,无权要求你代为清偿60万元欠款。

  从你所述情况看,你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身份为李某的债务作担保,这属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李某以自家的商品房为自己的欠款作抵押,这属于物的担保。在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于同一债权时,如何确定各担保人承担保责任的先后次序呢?《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作出了规定,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就确立了物的担保优于保证的债务代偿原则,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物的担保人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尚未满足债权的余额,才由保证人来负责清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权利,那么保证人对物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不负有代为清偿的义务。

  据上所述,商业银行首先应就李某抵押的商品房行使担保物权,即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不足部分再由你代为偿还。若该商业银行放弃了李某的抵押担保,那么你对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即50万元免负保证责任,只应对6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扣除50万元商品房抵押担保后的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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