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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担保法作了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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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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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至今已近14年。担保法虽然经过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制度规定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但也使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关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是放松对担保物权的管制,这种调整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补充、修改。就吸收而言,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的大部分法条与担保法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有时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时又把原来的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当然具体条文的先后顺序也有调整,并非一一对应。可以说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是主要的。就补充而言,物权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如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最高额质押制度、转质权制度等。就修改而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幅度是相当大的,只是散落在各处,需要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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