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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是养鸡专业户,为扩建鸡舍,引进良种鸡需要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做抵押,双方立了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了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另了鸡舍,且与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贷款而和陈,朱及县良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以被蒋留置。 现问: (1)冯与陈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冯与朱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关系? (4)对该音箱设备陈要行使抵押权,朱要行使质押权,蒋要行使留置权,应由谁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先良种站的货款,合同约定的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的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抵押担保 2008-05-27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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