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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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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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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新闻网 随着新建楼房的不断增多,人们对物业服务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呈现出五大亮点,其中一大亮点就是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

  车位按比例配置给业主

  如今,首府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配套设施滞后,小区车库(位)少、车位价格高、车位产权归属不明晰等问题随之涌现。
[司法解释]《物权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施行后,小区的车位、车库将按照配置比例,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律师解读]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法律顾问李文生: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关于停车位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两个问题较为突出,一个是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司法解释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另一个是停车位的收费问题。物业公司一般收取的是停车位的服务费,而不是保管车辆的保管费,该费用用于车辆的疏导和维护等,具体内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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