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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物权法:“一个人的诉讼”力量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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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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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1日 

[提要]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其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议:“共同权益受侵害,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这被媒体评述为《物权法》草案此次显露的最大亮点。一个人的力量有多大?或者说,一个人运用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其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议:“共同权益受侵害,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这被媒体评述为《物权法》草案此次显露的最大亮点。

一个人的力量有多大?或者说,一个人运用法律武器的力量有多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提议昭示出,一位以法律捍卫合法权益的公民,不仅可以保护自己,他所提起的“一个人的诉讼”,也有助于保障所有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笔者联想到另一个事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购买火车票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凑巧的是学法律出身的黄先生事后得知,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却无人告知。

黄金荣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如此,牵出一桩“火车票暗收2%强制险54年”的公案。54年来,不知多少消费者,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强制被保险,一旦真出事,估计蒙在鼓里的公众们也只会自认倒霉,投保人的权利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近些年,类似的公益案件越来越多。这些一心用法律捍卫生活细节的公民,也许有的人认为他们小题大做,不值得,这恰恰反映出长期以来,我们对“共同权益”感觉的丧失。这又源于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虚置”,以及人们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纽带的剥落。

回到房地产领域,曾经出现的业主对小区内大量破坏公共设施的现象熟视无睹,对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因为“损失不多”而继续忍受的现象,是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弱化,更折射出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上做得不够。再举个例子,我是一个业主,发现小区某个下井盖丢失,造成其他业主受伤,我是否可以起诉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不善,虽然我自己毫发无损?

我之所以要起诉,是因为下井盖丢失造成公众人身伤害的概率很大,此时受伤的“他”很可能就是彼时遭遇同样厄运的“我”,共同权益的牵扯,让我有权为了保护自己和所有人,走向法庭,伸张权益(在西方一些国家,原告就“潜在危害”提起诉讼,法院判处的罚金有可能令被告面临破产)。

不止是《物权法》,在所有的公益和私益领域,两者之间常常紧密相连,所有人的私益构成整体的公益,一个人提起类似的诉讼,哪怕只是为了他的私益,其胜诉结果也应当普惠与此有关的所有人。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目睹或亲历如“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小区下井盖丢失造成人身伤害”的遭遇,他都应该有权成为“所有人利益被损”的代表,以个人名义起诉,为所有人争取诉讼的胜利。

这,就是公益诉讼的本意所在,这才是一个社会培育公民权益保护意识、将公益与私益两条轨道并轨、将法制融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所应尽的最大职责。尤其是在纠纷频发、利益繁杂的房地产领域,这一条文的真正实施,将令人看到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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