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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动态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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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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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权内部动态性

  物权内部动态性指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对同一主体而言,物权内部动态性体现为“自物权-他物权-自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民事主体对于自己之物享有自物权;自物权人通过权能分离,形成独立于自物权的他物权,该他物权一般由另一民事主体享有。自物权人通过分离自物权权能而使他人享有他物权,获得相应对价。此种对价由取得他物权之人支付,由分离自物权权能的自物权人获得。取得他物权之人通过取得他物权与物结合而可能有所收益,其自物权客体也会有所变化。

  (2)物权外部动态性

  物权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主要体现在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

  1、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

  对同一主体而言,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体现为“物权-债权-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权利运动的起点是物权。在运动过程中,主体的原物权可能消灭,如买卖契约中,这一过程表现了物权取得过程。物权可通过先占等方式取得,但更多的则是通过债的形式,由债权运动转化而来。在主体的原物权消灭的情形下,如买卖契约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物权消灭,但从买受人处取得债权而成为债权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物权而负担债务,享有了债权人所给予的一种可期待信用的利益。在主体原物不消灭的情形下,如在租赁契约中,出租人将物交承租人使用,享有租金给付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即取得对租金的物权。承租人则通过给付租金取得承租权,该权利实现即取得租金以外产出的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体现在权利体系上即某些权利由债权性质而具有物权性质或成为物权,某些权利则由物权性质而具有了某些债权性质。如罗马法有“赋税田出租”的制度,其性质为租赁或买卖,并不明确,相应的权利取得人所取得的权利究竟为债权或物权并不明确。这一问题到芝诺皇帝时才逐渐明确,永佃权既非债权,又非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租赁权物权化也体现了这种运动过程。“租赁权在民法上是作为债权而存在的,但不动产租赁权通过各种特别法的加强,一直使之接近于用益物权。我们把这种现象叫做租赁权的物权化。“罗马法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认为债权不具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有”买卖破坏租赁“的原则。近代民法仍将租赁权作为债权,但各国民法均承认”买卖不破坏租赁“原则。对不动产租赁权而言,”买卖不破租赁“使租赁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租赁权具有了物权的特性。

  2、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

  对同一主体而言,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体现为一种“物权-股权-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权利运动的起点是物权,不限于自物权,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原物权人取得股权而成为股权持有人即股东。其物权转移至公司,形成所谓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物权人通过出让物权取得股权而具有股东身份,从而取得资产受益,形成新的物权。公司则由股东持有股权,取得自身作为法人而对股东出资之物享有物权。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此种情形,股东作为原物权人,可能取得原物权客体的转化形态的物权。

  就权利体系而言,物权与股权的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并不相同。物权属财产权,以财产为权利客体。股权属社员权,是以股东作为公司成员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二者的权利内容也不尽相同,前已论及。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在立法中的位置不同:物权一般规定于民法之中,股权一般规定在公司法之中。但二者存在的差别,并不能妨碍两者之间的相互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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