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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惠达食品有限公司与金华爱斯曼食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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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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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金中名再终字第40号   原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惠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盘开发区商住楼1号。

  法定代表人贾路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婺初、张朝辉,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爱斯曼食品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河盘桥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沈荣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正红,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惠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惠达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金华爱斯曼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爱斯曼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婺城区人民法院(2003)婺民二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金中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惠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金中民监字1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于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金中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3)婺民二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华龙 审 判 员 金 峰 代理审判 员 汤 泉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代 书 记 员 李 玮

本案例一审内容: 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惠达食品有限公司与金华爱斯曼食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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