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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儿童坠楼亡 物管被判赔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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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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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小区的整体外形美观及消防要求,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经常会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再进行“延伸规定”或“具体规定”,深圳一物业管理公司也作出了一项具体规定:“阳台外沿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封闭”,结果一名4岁的男童在家里的阳台上玩耍时不慎坠楼身亡。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的具体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但却忽略了安全隐患,应对男童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7万余元;男童父母对年幼的儿子未尽到高度注意的监护和保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4岁孩子阳台坠落身亡

据了解,2002年7月,小许夫妇在宝安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与任何刚入住的居民一样,他们也对住房进行了一番装修,但在装修前,他们便得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一项规定,即“阳台外沿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封闭,房间窗户可按管理处的规定安装防盗网……”于是,小许夫妇没有对阳台外沿进行封闭。同年10月,小许夫妇一家三口欢欢喜喜地入住了新家。

2003年2月15日中午11时,小许的妻子带着4岁多的儿子学钢琴回家后,她在厨房里洗碗,而玩耍的儿子却不知何时攀爬上了阳台的护栏,结果不慎从阳台坠落,后来虽然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搬进新居还不到半年,就发生了这样的祸事,小许夫妇悲痛之余,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关于“阳台外沿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封闭”的规定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也应对儿子的死亡负责,后来便一纸诉状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赔偿2.7万余元

小许夫妇在起诉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约30万元。在一审时,物业管理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对小许夫妇儿子的死亡,该公司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其主要原因是小许夫妇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

后来,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小许夫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共计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小许夫妇在装修时没有向管理处申请在阳台安装防盗网,而深圳住宅部门也对阳台不得封闭有相关规定。所以,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小许夫妇对年幼的孩子没有尽到监护和保护义务,应该对其子的死亡负责。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为使小区的整体外型的美观及消防要求,对各业主装修工程防盗网部分作出相应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但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的具体规定忽略了安全隐患。因此,该公司应对小许夫妇儿子死亡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按责任比例应承担30%。最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判决赔偿小许夫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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