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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中房业主状告广州市政府违反物权法未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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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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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房中房拆除大限在逼近,但仍有房东没有按时拆除。近日,一名广州房中房业主到广州市中院递交了起诉市政府的诉状,状告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违反《物权法》。不过法院以不具备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每月收益上万元

  房中房业主李林(化名)在天河南和江南大道各有一处房产。2007年李林花3万元将江南大道的房子改成了三个套间,很快就找到了三个租客。因为收入不错,第二年他又投资8万元将天河南的房子改成了四个套间,两处房产每月的收益上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2009年5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市政府给出了房中房整改时间表:7月31日前业主自行拆除,恢复原貌;8月开始,尚未拆除而又不签订月内自行拆除协议的业主,将面临5万元-10万元的罚款;而到9月至11月,政府将强制拆除房中房钉子户。

  “每个卫生间我都加了防水层,没有安全和渗水问题,就算真有问题,也应该是邻居到法院去告,法院觉得我的房子有问题,我二话不说马上拆”。

  口头答复不受理

  2009年7月底,李林来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广州市政府的起诉状。他的诉讼请求很简单,就是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取消《通告》。

  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看了材料之后告诉李林,政府令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因此案件不具备受理的条件。工作人员还透露,这个事情上面还没有统一的说法,建议李林先向省政府信访。

  ■起诉理由

  新法不溯及既往

  记者看到李林的诉状从两方面论述了广州市政府《通告》违法。首先,《通告》是根据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房中房的相关规定颁布的,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09年3月1日以前的房中房当然不受该条例的约束。2009年3月1日以前适用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房中房,因此对于2009年2月28日以前改建的房中房,《通告》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拆除房中房是贯彻《物权法》

  针对李林的说法,记者采访了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余建军,他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房中房是违法现象并不以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前提,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只是对存在已久的房中房现象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房中房的改建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过去,但违法状态延续至新条例实施后的,依据新条例进行处理,并不存在新条例追溯既往的问题。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可见,禁止房中房是各级政府贯彻《物权法》的具体表现。

  房中房影响

  其他业主利益

  广东省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周玉忠律师则进一步指出成套住宅分隔成几室几厅是房屋规划设计的基本内容,也是小区总体规划的基本要素,擅自违反规划将房屋间隔成房中房,违反了之前的规划。

  此外,周玉忠认为从实践上看房中房不可能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比如,增加了建筑物的承重损害房屋结构危及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单套住宅居住人口增加等于变相挤占了小区公共资源;邻里关系变得复杂,轻者有漏水烦忧,重者治安趋坏。“既然房中房这么安全又这么高效,为何规划部门不在城市中心地带大量开发建设像现在房中房这样高密度的住宅呢?”不过,周玉忠指出,法院应该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写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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