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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买方贴现手续费是否属于征税价外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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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接收银行汇票或商业汇票时,我公司(卖货方)、购货方、银行三方签订了买方付息的合同,因此购货方在付我公司货款时是支付汇票,我公司作为持票人把汇票交银行兑现,银行给我公司汇票全款,贴现费用由购货方直接付给银行,对于我公司没有收到贴现息,也没有支付贴现息,这种情况是否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例:我公司卖货100万元,收到100万银行汇票,作为持票人把汇票100万元交银行兑现,银行支付我们现款100万,产生贴现息10万元,由购货方直接给银行10万元。10万元是价外费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开具汇票向银行贴现并支付贴现利息,银行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卖货方销售货物未向购买方收取贴现利息,不属于计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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