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兴起“房本加名热”。北京首起夫妻加名案于去年12月16日一审判决,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购房,其妻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的共有产权,结果败诉。
在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年,荆女士与李先生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因此荆女士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的共有产权。荆女士称,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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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则称,该房首付款是他的父母出资的,且该房屋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是对他个人赠与。所以这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李先生的母亲被儿子请来出庭作证。李母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
但荆女士不认可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她的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存款。
法院认为,此房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首付款是男方母亲支付,且房在男方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该房应属李先生个人财产,荆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购房过程中所付的税款及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如果今后双方出现离婚情形,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
两种观点
妻子能够在房本上加名吗?
No
个人所有
以该法院审判意见为代表,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由于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Yes
双方共有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认为,涉案房产虽然在父母出资方子女名下,但是父母出资只是部分出资,应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本案争议房产应为双方共有,其父母出资可以算作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双方将来离婚、分割房产时,可作为本金或者连带对应的增值部分在总房款中先行扣除,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