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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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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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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办发[2007]90号
(2007-9-29)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控制和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出让等过程的成本费用支出,确保各项支出依法、规范。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以下专项资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计算提取,用于农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专项支出。计提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宗地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20%。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算提取,用于政府土地储备支出。计提公式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5%。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5%计算提取,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计提公式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5%。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依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以及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土地 收支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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